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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试行)》和《西藏自治区税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二)

藏国税发[2002]50号颁布时间:2002-04-18

附件2:西藏自治区税收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障 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西藏自治区国税系 统执法责任制(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税务管理工作规程   第二条 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一)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填写提交相应的《税务登 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申请理开业登记。税务机关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随送 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并经确认准予登记的纳税人,制作《税务登记证》(正、 副本),及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等有关资料,申请、办证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 日内审核登记完毕。   企业(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证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证明等证件。   个体工商业户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 (复印件)、本人一寸照片三张等证件。   对无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应纳入税收管理,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只需提供身份 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本人一寸照片三张,税务机关就可以受 理并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个体工商业户比较集中的经营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上门手工办证办法,将 登记资料集中统计后录入微机进行管理。   非企业(公司)的纳税人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税务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时,按规定提交有 关资料,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税务 机关接到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后,审核填报的税务文书、送验的文件是否齐全,符合条 件的审核同意后在《税务登记变更表》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 等,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发放给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受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完毕。   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如下变更税务登记资料归档;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迁出现主管 税务机关管辖地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或终止日起十五日内或迁出前,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领取、填写《注销税务登 记申请审批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办理清缴税款、罚款证明、稽查税款清缴事宜、 享受税收优惠确认情况。各工作环节签字后连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有关 资料报税务机关,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 记时,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制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 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纳税人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迁 达地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资料归档内容:   1、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明。   (四)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在经营期限内停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复 业登记申请,领取、填写《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办理发票封存或缴 销、涉税稽查结案等事宜;办理清缴税款证明。符合条件的,封存原发放的税务登记 证件、发票领购簿、发票等,核准其停业申请,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 证领取表》。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领取并填写《复业申请表》报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后,准许纳税人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封存的发票领购簿、发票等,按正常 营业纳税人管理;纳税人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重新核批停 业期限;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停业、复业税务登记资料归档内容:   1、上级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同意和发放的批准停业文件;   2、《停业登记表》;   3、《复业单证领取表》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五)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管理   《税务登记证》原则上实行每年验证一次,三年换证一次。纳税人按照税务登记 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的公告时间要求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 记表》,办税大厅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验证、换证工作。   第三条 税额核定、调整工作规程   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或帐目不健全、销售额核算不实、不能准确 提供计税依据的,或应纳税收入额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企业纳税定额 申请核定表》;《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纳 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 需查验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制 作《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连同资料一并转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初次核定和申请调整应纳税收入额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填制 《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并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 初步拟定纳税人每月或每年应纳税收入额或调整额,并报“双定”领导小组审批后, 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纳税人按核定、调整后的收入 额申报纳税。   第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规程   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提交书面报告,向大厅 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附报如下需查验的资料: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副本、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表设置说明、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证件。大厅对纳税人所报资料进行初审后制作 《税务文书传递卡》连同资料一并转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真审核,审阅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及资料 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符合要求的进行文书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资料 的基础上,应深入企业对其经营场所,固定资产、注册资金、总账、现金、银行存款 日记账、应交税金明细账、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是否具备 保管发票的条件、经营规模、从业人员等状况进行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资料审核 和实地调查并确认无误后,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逐级在《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填写审批意见。对批准的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 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对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应注明暂认定期限。 经审核批准认定的,将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证书》等证件资料发放纳税人。对未批准的,向纳税人说明情况并将有关资料 退回。全部办理完毕后,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其他资料、证件进行 归档。   以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征收管理,按规定进行 征前审核和征后稽核以及日常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对发 生变更事项涉及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的,应按规定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   第五条 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一)发票计划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参照上年发票的发售量,在规定的时间按所需种类,每半年填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报告表》和《普通发票领购计划表》,在规定的时间逐级向上 级发票管理部门呈报;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部门核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 普通发票领购计划逐级予以审核、报批。   (二)发票调拨、印制和发售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和发售管理。凭上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填写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对运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发票仓库管理人员在入库前应 严格清点验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登记《发票收、发、存分类明 细帐》,按期编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表》;上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 节按期编制《发票发放情况统计表》。入库时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日期、名称、 种类、起始号码、单价、成本金额;出库时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库日期、名称、种 类、起始号码、单价、销售金额;定期对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盘库清点,填写 《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存报告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帐》核对; 封存空白发票时,登记发票封存日期、名称、种类、起始号码、封存人;启封空白发 票时,登记发票启封日期、名称、种类、起始号码、启封人。   对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纳 税人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领取《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并提交盖有“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 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 审核无误,填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注明准购发票名称、种类、数量限额、 购票方式、保管方式等,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号码、《纳税人领购增值税 专用发票明细帐》。按规定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供新、限量、限额发售制度。   2、普通发票调拨、印制和发售管理。基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凭上级税务机 关发票管理环节填写的《发票出(入)库单》对运抵的普通发票入库,发票仓库管理 人员在入库前应按要求进行验收并填写《发票出(入)库单》,登记《发票收、发、 存分类明细帐》,上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按期编制《发票发放情况统计表》。税 务机关印制统一发票,应填写《税务机关印制普通发票计划审批表》,附票样并按管 理权限报批,税务机关核准下达《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到指定点印刷厂,印刷厂印 制完毕向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交验发票,填制《发票出(入)库单》验收入库,登 记《普通发票印制明细帐》,《普通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并结算工本费。   纳税人印制企业衔头发票,必须设计票样,填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报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查核意见,上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审核审批。   3、发票的库存管理。入库、出库时,登记《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帐》;对 基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退回普通发票作退库处理,上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对 退回普通发票凭《发票出入库单》调整库存,并登记《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帐》; 各级税务发票管理环节应定期对库存普通发票进行盘库清点,填写《普通发票盘存报 告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封存空白发票时,登记发票封存日期、名称、 种类、起始号码、封存人,启封空白发票时,登记发票启封日期、名种、种类、起始 号码、启封人。   4、普通发票的发售管理。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在大厅领取并填写 《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提交 资料和证件齐全,将核批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包括批量供应、 验旧供新、交旧供新)等填发在《普通发票领购簿》上,并登记《普通发票领购簿》 号码。纳税人凭《普通发票领购簿》在办税大厅领购发票。   5、报表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按期制作《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向税务管理机关报送。   (三)发票用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票管理包括: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发票代开等工作的管 理。   1、进货退出及折让证明的管理。纳税人办理进货退出索取折让证明时,向主管 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申请表》,并附送查验的 资料和证件: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 办人身份证明、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 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发票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表格和附送需查验的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并 开具证明。审核报送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需要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审核纳税 人是否符合开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交纳 税人;购货方收到销货方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后,一个月内持红字抵扣联 及复印件到开具证明单的税务机关核销。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领取 和填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并随表附送查验的资料和证件:《税务 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主 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审阅纳税人填写的表格、附送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核定的应 纳税额缴税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要求的开具发票并收取发票工本费;主 管税务机关登记《代开发票分户明细帐》和《代开发票分类明细帐》,按期编制《代 开发票情况统计表》。   (四)发票稽核、协查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管理。对异地协查发函,发票管理环节收到对异 地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登记后交发票协查环节核查,发票协查环节应在 规定时间内检查完毕,并按要求将核查结果转发票管理环节;对需转基层税务机关协 查的,填制《异地发票信函传递卡》;基层税务机关收到上级税务机关转来的《异地 发票信函传递卡》报送上级税务机关;登记核查结果后,及时向发函地税务机关制发 《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对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发《已证实虚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2、普通发票稽核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需要异地交叉核对传递的普 通发票,填开《普通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填制《发票填写情况核对 卡汇总表》;对收到异地转来的《普通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交发票 稽核部门(环节)核查,并及时回复。   (五)发票缴销、核销管理   1、发票缴销管理。纳税人因变更有关事项而需废止原有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 应持《税务登记变更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向发票管理环节领取填报 《发票缴销登记表》,并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未使 用的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办理发票缴销。发票管理环节收到《发票缴销 登记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审核 无误进行缴销处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需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 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在《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或《查验发票使 用情况明细帐》上登记缴销记录,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登 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需收缴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 《普通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在《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或 《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上登记缴销记录,换发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或《普通发票领购簿》给纳税人,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新的《发票领购簿》上,然后 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办完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手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领取并填好《发票缴销登记表》,随 《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 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遗失证明的材料、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增值税 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等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审核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 《普通发票领购簿》及《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或《查验发票使用情况 明细帐》上,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限未使用或存根联法定保存期满时,应填写《发票 缴销登记表》,连同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存根联及《增值税发票领购簿》或《普 通发票领购簿》,交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发票管理环节审核无误后,缴销超 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收缴发票存根,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或《普通发票领购簿》及《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或《查验发票使用情 况明细帐》上,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章交纳税人。   纳税人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缴 销登记表》、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及霉变、水浸、 鼠咬、火烧残存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发票管理环节审核无误后,收 缴应缴销的发票,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及《纳税人领购增 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或《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上,同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 中签章交纳税人。   纳税人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取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的发票,交主 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审核、登记并收回缴销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及《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 上,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章交纳税人;纳税人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 未按要求缴销发票的,应填制《未按规定期限缴销发票提示单》。   2、发票核销管理。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定期对需要核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普通发票,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填制《发票核销审批表》,报经上级税务机关 审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按照指定的造纸厂销毁,销毁现场须有两名以 上发票管理人员监督粉碎打浆,并取得厂方销毁核销发票的签字。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领取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连同遗失证明的标准及《增值税专用 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交主管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将《〈增值税专用 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公开声明作废; 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开声明作废。   发票管理环节对发生丢失、被盗、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发票缴销环节”、 “发票核销环节”所采集数据逐级上报,转入“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 报警系统”,逐级下发各级税务机关进行交叉稽核;发票管理环节将“全国丢失、被 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数据进行交 叉稽核。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需领取并填 报《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申请书》。办税大厅受理环节审阅纳税人申请及附报资料, 进行文书登记,逐级传递税务管理环节审核、审批后,填制《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 伪税控系统通知书》转交税控服务单位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相关设备。税控服务单位根 据《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组织培训纳税人学习防伪税控系统 操作技能并为纳税人安装和配售“金税卡”、“税控IC卡”。纳税人每月按规定时 间,将防伪税控系统中的数据抄报给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监控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监控环节汇总报税情况,按照规定逐级进行清分、比对和上报,办理认证、抵扣、缴 税等手续。   第六条 减免、退税管理   (一)申请。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退税申请,填 写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二)受理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减免、退税申请后,对纳税人填报 的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审核,并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确保有关资料正确无误,并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三)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减免、退税申请,按照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四)减免、退税申请经批准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批准的减免税产品(项目)、 减免期限,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资料进行审阅,确认减免税数额,制发有关文书,送 纳税人。   (五)纳税人凭减免税批复文件,按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额,到有关部门 办理免退手续。   (六)按规定对有关减免、退税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出口退税管理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 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出口销 售以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 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 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清算、检查。   (二)外贸企业报送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退税单证主要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发票及其他 退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单证。主管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机关将外贸公司申报数据进行审 核,审核无误后予以退税。   第三章 税款征收工作规程   第八条 申报征收工作规程   (一)纳税申报工作规程   1、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 报方式报送纳税申报表及规定报送的各种附表资料、异地已税凭证、财务报表以及税 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受理、 签收申报资料。   代扣代缴义务人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时,需领取、填写《代扣代缴义务人 情况表》,由税务机关确认代扣代缴税种的税目或品目、代扣期限、结缴期限、征收 率等有关事宜,一式两份留存。   税务机关征收部门负责受理其他环节转来的对纳税人财产拍卖款抵缴税款、预缴 税款、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以及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等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 办理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2、审核。税务机关征收部门负责审核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日期是否及 时,填写的主要项目是否齐全、完整、准确,适用税率、征收率及表间基本逻辑关系 是否正确,减免税项目是否合法有据,已缴税金、欠缴税金、多缴税金是否和税务部 门计算机数据一致,延期申报或延期纳税的手续是否齐全,审核从其他环节转来的预 缴税款、法院判决书等有关纳税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处理。经审核无误的申报资料应及时、准确的录入计算机,将申报信息和资 料传递给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管理、稽核评税管理、发票管理、征管档案管理、税收 计划、会统管理等相应环节;纳税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电子申报的,应当按照规 定的时限将电子数据书面报送(邮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收到的纳税人电子数据与 报送的书面资料不一致时,应以书面数据为准,电子申报以税务机关收到的电子申报 数据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采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 快专递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寄日期为实 际申报日期。   (二)税款征收   1、办税服务厅开票   (1)对直接申报、代理申报等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录入申报数 据且确认逻辑关系正确后,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当期应征数据开具缴税凭证,由征收机 关或纳税人将税款缴入国库经收处;(2)依据其他部门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法 院判决书、预缴税款通知书等各种应征凭证按不同的征收方式征收解缴税款、滞纳金 和罚款,录入、开具各种完税凭证;(3)对收取的税务登记证、个体申报纳税手册、 发票领购簿、发票工本费收入根据转帐、现金、电子等不同的结算方式,按照税款征 收的有关规定开具完税证或缴款书进行收取,并应按“限期限额”规定及时汇总缴入 国库经收处;(4)税务征收机关收到国库经收处受理后转来的缴款书报查联进行上 解销号,同时将有关信息、资料转稽核评税、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和征管档案管理、票 证管理等环节。   2、委托代征开票   (1)委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有关纳税人收取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手续,由委托代征单位或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 书将税款缴入国库经收处;(2)征收机关据税收缴款书报查联上解销号,按规定向 税收票证管理环节办理票款结报,将有关信息、资料转稽核评税、税收会计、统计管 理和征管档案管理等环节。   3、临时征收开票   (1)临时纳税人因代开发票等业务需要缴纳税款时,由办税服务厅进行临时纳 税人登记并制发无申报临时征收税款凭证,开具完税凭证并划解税款;(2)税务管 理部门征收的零散税收,有关人员按规定向征收部门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征收部门及 时填制税收缴款书划解税款。   (三)滞纳金加收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 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确定的缴纳或者预缴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 款之日止。征收机关在收到稽查部门转来的处理决定书时,应按照查补的税额及税款 所属期的税款滞纳之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征收机关在纳税期限内开具税收缴款书交 纳税人后,纳税人将税款缴入国库经收处日期超过纳税期限的,自限定日期的次日起 至上解销号之日止计算加收滞纳金。   (四)纳税保证金管理   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时,由征收环节收取并填开《纳税保证金收据》交纳 税人,登记纳税保证金台帐。纳税人申请结算纳税保证金时,须办理纳税手续,开具 完税凭证,收回《纳税保证金收据》;以保证金抵缴税款、将已完税凭证作为抵缴税 款的,应纳税额少于纳税保证金时,抵顶税款后,余额部分退付;应纳税额超出纳税 保证金时,纳税保证金全额抵缴,超出部分补缴,未补缴的视同欠税;未发生应税行 为需要返还保证金的,纳税人将原收据交征收环节,退付保证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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