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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二字[2006]127号颁布时间:2006-12-26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