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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2003年度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4]964号颁布时间:2004-12-21

     2004年12月21日 云国税函[2004]964号 西双版纳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西 国税发[2004]32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39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90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西双版 纳州分行发生的财产损失7415728.82元(其中:出售职工住房损失 7406040.20元,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9688.62元),在2003年 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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