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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云南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4]961号颁布时间:2004-12-21

     2004年12月21日 云国税函[2004]961号 昆明、曲靖、玉溪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13号)规定,现就深圳发展银行昆明分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 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股份制银行云南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 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在各行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所属非独立经济 核算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等手续由其上一级机构统一办理。   二、上述股份制银行云南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主管国 税机关要认真履行就地监管职责。   三、上述股份制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 汇总范围、监管级次和变更名称的,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深圳发展银行昆明分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3、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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