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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征收水资源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4]240号颁布时间:2004-12-28

     2004年12月28日 云地税发[2004]240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 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 152号)、《云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地方税 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实施 意见》(云财税[2004]52号)的规定,省局党组织高度重视,及时对各处室 在水资源费征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进行了安排和部署。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职责划分   (一)规费管理处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牵头协调水资源费征管的相关工作;   (二)征收管理处负责水资源费的征费基础档案管理工作;   (三)计划统计处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票据管理、征收入库、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参与水资源费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负责水资源费征管中相关法 律解释工作;   (五)信息中心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软件开发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征管部门工作要求   1、基层地税征收机构要认真填写《电力企业水资源费征收基础信息表》(附件 一),作为征收水资源费的参照依据和基础档案资料。   2、基层地税征收机构要告知电力企业使用《地方税(费)申报表》申报缴纳水 资源费,并做好申报辅导工作。   (二)规费部门工作要求   1、于每季末前5日内,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工作,接收本辖区内水 电企业发电量和火电企业循环冷却用水量核定数据。为了避免征收过程中水利、地税、 缴费企业三方,因各自所掌握的应征数不相符影响费款入库的情况,各地要及时与当 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请水利部门在提供每季应征清册时,先征得缴费企业的认可, 并在核定数据等有关资料上盖企业印章后,再提供地税部门,确保征收工作的落实到 位。   2、在季末前5日内收到核定数据后,于2个工作日内,移交基层征收单位,基 层征收单位根据接收的水电企业发电量和火电企业特环冷却用水量,依照水资源费征 收标准进行计算,计算出应征额进行征收,确保费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计统部门工作要求   水资源费票据管理、征收入库、会计、统计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 电月报、会统月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地税计[2004]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要认真按分工和要求做好有关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三、征管问题   (一)省际界河、县际界河发电企业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按税收征管模式进行。   (二)县际界河中的漫湾电站、大朝山电站、田坝电站水资源费计量核定由云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征数计算、欠费台账统计上报由云县地税局负责。同时,云 县地税局要将应征数及时传递到景东县、南涧县、凤庆县地税局,企业缴纳水资源费 要严格按比例及时划到相关县地税局。   (三)征收过程中各基层征收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应征额,如出现企业申报缴纳应 征额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计算所行应征额不相符时,应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应 征额为准。 附件1:电力企业水资源费征收基础信息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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