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协查函的通知
云国税稽函[2004]28号
颁布时间:2004-08-31
2004年8月31日 云国税稽函[2004]28号 曲靖、思茅、昭通市、红河、文山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协查 函》(粤国税稽函[2004]82号、粤国税稽函[2004]83号)转发给你 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联系,认真查清供货人身份以 及供货人身份证的真实情况,并请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二、查清《协查函明细表》所列供货人与购货单位有无真实的业务往来,是否属 于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是否收到购货单位的货款。 三、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函的要求,尽快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并将调查取证资料直接寄往广东省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同时将协查情况以书面 的形式报告省局稽查局。 附件: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协查 函(粤国税稽函[2004]82号)(略)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协查 函(粤国税稽函[2004]83号)(略) (3)
上一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及谢局长在云南调研期间重要指示精神的情况报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