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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4]540号
颁布时间:2004-06-07
2004年6月7日 云国税函[2004]540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4]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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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监办、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明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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