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监办、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明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财驻云监[2004]44号
颁布时间:2004-04-29
2004年4月29日 财驻云监[2004]44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昆明海关各所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3]99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上一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