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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财税[2004]4号颁布时间:2004-01-30
2004年1月30日 云财税[2004]4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