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部明电[2003]20号
颁布时间:2003-04-04
2003年4月4日 内部明电[2003]20号 目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省金税工程工作正有条不紊地开展和运 行,各地防伪税控系统推行面不断扩大,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有所增加。为了保证我省金税工程的完善与拓展,确保各系统的稳定运行及效果,现 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必须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以下简称档案信息)的采集。各县 (区)级国家税务局及征收机关必须保证金税工程各系统中档案信息一致,每月按时 对发行、发售、认证、报税、稽核等系统的档案信息进行核实,做到认定一户录入 (或导入)稽核、认证系统一户,发行一户录入(或导入)发售、报税系统一户。各 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对认证系统中无档案信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 二、必须督促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时报税。各征收机关 要适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宣传,采取“人盯户”办法,确保所分管户在土规定 的报税期内完成报税,对报税有困难的应及时给予辅导。各地对催报不报者可停供其 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超过两个月不报者可列为失控企业。 三、必须保证金税工程各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完整准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 落实岗位职责,不得松懈怠慢,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县级稽核岗位对失控发票的录 入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不得有误;发售岗位对专用发票必须细致认真,杜绝错号发售, 并不得随意进行作废处理。 四、各地要继续认真抓紧抓好金税工程完善与拓展的各项工作,稳定各岗位人员, 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我省金税工程工作质量。 (3)
上一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计上报增值税优惠政策免、抵、退税情况的通知
下一篇: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