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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3]131号
颁布时间:2003-08-18
2003年8月18日 云地税发[2003]131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 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 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如下 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在本通知调整的幅度内,由各地、 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将确定的 具体额度于8月31日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对2003年7月1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按原规定税额已征的资源 税税额,一律不予抵扣或补征。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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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海关、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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