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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海关、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税[2003]31号
颁布时间:2003-08-26
2003年8月26日 云财税[2003]31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新闻出版(文化)局,昆 明海关各所属海关,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 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 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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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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