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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征字[2003]13号
颁布时间:2003-06-13
2003年6月13日 云地税征字[2003]1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以下 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国、地税对同一纳税人赋予同一税务登记代码,省局将在统一换发税 务登记证之前,就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有关问题商省国税后另文下发。 二、数据电文办理纳税申报方式,按照省局下发的《云南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 程》受理核定申报方式程序办理;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半年,具体期限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减免税审批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请各地依照省局下发的《云南省地方税收 征管业务规程》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3]347号)执行。 四、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后,其遗失声明必须登载在《云南地税公报》上。 五、关于定期定额纳税户简并征期问题。随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方的纳税人, 其附征税种纳税期限尽可能跟随主税种纳税期限核定;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 可根据月纳税额情况,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具体 核定期限由地州市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征管情况确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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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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