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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汇缴成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7]38号
颁布时间:1997-02-05
1997年2月5日 云国税发[1997]38号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在贯彻对汇缴成员企业所得税就地监管工作中,其所得税纳 税申报的运行管理问题还不够明确。为保证纳税申报表与成员企业和单位向上级机构 报送的汇总纳税报表指标的一致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 (1996)172号文件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座谈研究,现就汇缴成员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总机构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银行、铁道、邮电、人保所属成 员企业和单位,其所得税纳税申报按以下管理方式运行: 1、各县级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 向当地县级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申报表,并附有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其中,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经县级国税机关签章后(一式三份,国税机关留存一份,成员企业留存 一份,成员企业上报一份,下同),再由成员企业上报地、州、市级成员企业主管机 构。 2、地、州、市级成员企业主管机构接到所属成员企业纳税申报后,应及时汇报 总,并加减本级业务收支后,编制汇总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附送汇总财务会计报 表,季度终了后30日内,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送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经其签 章后,再由地、州、市成员企业主管机构上报省级成员企业主管机构。 3、省级成员企业主管机构接到地、州、市成员企业主管机构的汇总纳税申报后, 应及时汇总,并加减本级业务收支后,编制全省所属成员企业所得税纳税汇总申报表, 并附汇总的财务会计报表,季度终了后45日内,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云南省国 家税务局。 二、对总机构在昆明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省电力公司等所属成员企业和单位, 其所得税纳税申报按以下管理方式运行: 1、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必须 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其中,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主管国税机关签章后,再由其成员企业上报省级主管机构。 2、省级主管机构接到所属成员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申报后,应及时汇总,并加减 本级业务收支,编制汇总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附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于 季度终了后30日内,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送所在地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同时抄送省 国家税务局。 三、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其纳税地点不 在我省而有关成员企业和单位又在我省境内的,必须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 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 表等资料,其中,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主管国税机关签章后,再由其成员企业单位报 送主管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为保证各级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申报与主管机构汇总纳税申报指标的 一致性,以及同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检查,对上述各汇缴成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其 系统内运转的同时,地、州、市、县国税机关将同时就已签章后的纳税申报分别各成 员企业按系统汇总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以供年终内外结合对比检查。 五、上述一、二、三条所列各成员企业或成员企业主管机构,凡年度所得税纳税 申报后,经主管国税机关就地检查,发现与申报数不符而少缴的税款,均由所在地国 税机关作为查补税额,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六、各汇缴成员企业或成员企业主管机构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申请并由 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申报;未经申请批准而又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 申报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以二干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通知自接文之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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