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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1997]27号
颁布时间:1997-02-04
1997年2月4日 云国税函[1997]2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支出每人每年度发放最高限额为100元,在限额内 可据实扣除。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支出,企业应严格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 发放,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此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起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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