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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云财农税字[1995]3号
颁布时间:1995-03-07
1995年3月7日 云财农税字[1995]3号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200号《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 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通知如 下: 一、征税范围,凡国有林场、森工企业和林农(含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非林业系统的单位、个人生产的原木、原竹。原木是指伐倒乔木去其枝丫和梢头后, 根据需要锯成不同长度的木段,具体规定为长度在1米以上小头直径满6厘米的各种 树种的原木; 原竹是指将竹砍倒后,去其枝、梢、叶后的竹段。原木、原竹加工的木材、竹器不属 征税范围。 二、计税依据和计税收入。原木数计税依据和计税收入按我厅(94)云财农税 字第27号文规定执行,原竹的计税依据和计税收入按《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 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和税率 1.对生产原木、原竹的林农(含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林业系统的单 位和个人,按8%的税率计算征税。 对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的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按8%的税率计算征税;对 收购不是上述生产者生产的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2.对生产、销售原木、原竹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按生产环节8%和收购环 节8%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四、减税、免税 1.在“八五”期间,对我省国有林区14个森工企业(名单附后)生产、销售 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合并,减按10%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发文前已按原 规定征收入库的,不予退库。 2.对采伐,收购虫害原木,经县(市)财政局核准,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3.纳税人无偿提供给有关单位用于救灾,防洪的原木免征农业特产税。 附:全省国有林区14个森工企业名单:中甸林业局、黑白水林业局、巨甸林业局、 碧泉林业局、华坪林业局、红旗林业局、新平林业局、金沙江林业总公司、下关木业 总公司、三江林业实业总公司、卫国林业局、墨江林业局、景东林业局、宁范林业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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