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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猪、牛、羊皮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云财农税字[1995]7号
颁布时间:1995-04-06
1995年4月6日 云财农税字[1995]7号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95号文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为促进皮 革行业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1995年二至四委度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 人,缓征农业特产税;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请各地接到此文后,认真按照上述时限进行清算,凡在95年三月底以前收购的 猪、牛、羊皮仍按国务院143号令及我省实施办法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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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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