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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各项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传真电报部委号[1993]72
颁布时间:1993-12-28
1993年12月28日 传真电报部委号[1993]72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68号《关于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各项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 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请务必在年底前完成。1994年1月8日前 将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经涉外科(分局)审定后,报一份 (每企业一份)省税务局涉外处,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地、州、市税务局涉外 税务管理科负责管理、销售、检查、缴销工作。发票销售价每本3.37元(叁元叁 角柒分),上缴省局成本价每本2.90元(贰元玖角整),其余的作为运费、手续 费和其它费用的开支。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暂用国内企业使用的发票购票证,加盖管理专用章印, 以凭购票使用。 四、为便于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统一 之前,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编码暂定为税务登记纳税人代码(十五位数)后加增值 税英文缩写字母VAT后再加三位数,并按顺序编号。 五、缴纳1993年底以前年度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根据税制改革后工商统一 税转化的税种,用“税收缴款书”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预 算收入级次入库。 缴纳1993年底以前年度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用“税收缴款书”以“个人所得 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六、已批准设置涉外税务管理机构的地、州、市税务局要在今年底尽快配备人员 进行专管。并将配备人员的情况尽快专题报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各项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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