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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党组发[1997]21号
颁布时间:1997-10-10
1997年10月10日 云地税党组发[1997]2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党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 定》(中办发[1997]3号),(以下简称《规定》),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办发[1997]3号文件几个问题的通 知》(云办发[1997]22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国税发[1997]9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 见》),为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切实加强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 设,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施办法 一、根据《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实际, 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二、执行重大事项的报告人,为在职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三、报告人应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 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 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组团出国(境),在国(境)外的 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 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范围、规模、条件、 状况和依法纳税等),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 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报告事项第(一)中的“共同生活的子女”指与报告人在同一城镇居住、经 济没有分开的子女。第(二)中的“本人参与操办”,包括本人在财力物力上给予支 持,关系上帮助协调等情况;“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妹妹。 四、报告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 项报告表》(表样附后),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填清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 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 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受理领导或部门要及时答复。 五、重大事项报告的受理 (一)省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的报告由省局党组负责受理,人教处承办; (二)省局机关正副处级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的报告,由人教处负责受理; (三)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包括非领导职务)及下辖单位的正副 处级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报告,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受理,由 人教科承办。 六、对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报告人所在局党组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 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领导干部应自觉、如实地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不按规定报告 或不如实报告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 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八、各地、州、市地税局负责将本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于每年12月1日前综 合书面报省局人教外,同时抄报省局监察室。 九、省局监察室、人教处负责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本实施办法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如与上级机关新的规定不符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附件: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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