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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聘请特邀监察员工作意见
云地税发[1997]196号
颁布时间:1997-06-13
1997年6月13日 云地税发[1997]19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使全省地方 税务机关聘请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地方税务系统 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聘请特邀监察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关心税收工作,熟悉税收政策、法规。 (三)作风正派,公正廉洁,联系群众,工作认真负责,能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在群众中具有一定威望与知名度。 二、特邀监察员职责 (一)了解地方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人员遵守廉政纪律方面的情况。 (二)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对地方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收政策 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聘任机关反映。 (三)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向社会各界宣传地方税务部门的廉政纪律。 (四)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搞好廉政建设工作,反映地方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人员 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的好人好事。提出加强地方税务机关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特邀监察员聘用范围 (一)特邀监察员在地、州、市、县人大、政协、工商联、个体劳协、企业法人 中选聘。 (二)特邀监察员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 四、特邀监察员聘请方式 (一)特邀监察员由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聘请,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监察 室备案。 (二)要事先征得被聘人所在单位及被聘人的同意,方可聘任。 (三)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可分别聘请3至5名特邀监察员。 (四)特邀监察员的聘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 局颁发。 五、特邀监察员的联系制度 (一)特邀监察员在各级地方税务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特邀监察员的工作、活动由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监察室(或专职 监察员)具体负责联系。 (三)特邀监察员的联系方式:每个季度由被聘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一个季度 来的工作情况向聘用的地方税务局监察室(或专职监察员)反映。遇有重大违法违纪 案件要及时反映,必要时可越级反映。 (四)不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听取特邀监察员对税 风、税纪的意见,通报税务廉政建设的动态。 (五)每年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年内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成绩突出,勇于同违 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对特邀监察员的要求 (一)特邀监察员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特邀监察员要按要求定期向聘任机关的监察机构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三)特邀监察员在进行工作和行使职责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特邀监察员随时可以解聘。 七、特邀监察员的特遇问题 (一)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其所在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 负责。 (二)特邀监察员在参加地方税务机关组织的工作时,可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 地标准发给补贴。 八、对于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严肃处理。对特邀监察员反映地方税务机关及地方税务工作人员的问题,要为其保 密,不能将反映举报的问题泄漏给被举报人。 九、特邀监察员聘任期限 (一)特邀监察员的任期一般为两年,到期自动解聘。 (二)需要继续聘用的特邀监察员由地方税务机关征得被聘用人所在单位和本人 的同意后,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聘任书。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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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税系统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奢侈浪费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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