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原收购猪牛羊征收产品税改为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云政发[1994]9号
颁布时间:1994-01-10
1994年1月10日 云政发[1994]9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第13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停止征收产品税。为了 使新旧税收规定相衔接,现对我省原在采购环节征收的生猪、菜牛、菜羊产品税改为 征收屠宰税问题规定如下: 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境内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 一律按现行屠宰税规定的税额,在宰杀时征收屠宰税。 (2)
上一篇: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文件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