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计划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提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业务经费的通知
云税地字[1993]45号
颁布时间:1993-06-28
1993年6月28日 云税地字[1993]45号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税务局、计委(计经委)、经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的业务经费需要,可从所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 中按比例提取,专项用于税务和计划部门征管工作经费开支”的规定,经研究,对提 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业务经费(以下简称业务经费)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业务经费由县(市)税务局按实际入库的投资方向 调节税税款数额的3%向金库办理退库,按季预提,年终清算。各级税务局对所提取 的业务经费,按四、三、三的比例分配,即县(市)税务局自留40%,上缴地、州、 市税务局30%,上缴省税务局30%。 二、各级税务局将本级所分配得到的业务经费按税务局50%,计委30%,经 委20%的比例分拨同级计委、经委。 三、业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聘请助征(管)人员的经费; 2.征收业务费,包括征收所需的各种簿册、帐表、卡片、案卷、文书等印刷费、 专题调研的差旅费和专项检查费用等; 3.购置费,包括购置用于填报、计算各类报表的办公用具、设备以及业务参考 资料等。 4.宣传教育费,用于宣传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收政策,统一印刷法规、制度、宣 传手册、文件汇编等的印刷费。 5.投资方向调节税会议经费。 四、业务经费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计提。有关报表和上缴方法省税务局另行 文规定。 (2)
上一篇: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项目漏管情况调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