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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云税地字[1993]41号
颁布时间:1993-06-18
1993年6月18日 云税地字[1993]41号 迪庆州税务局: 你局迪税三字(93)第04号《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收 悉。经与省计委、省经贸委共同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241号文件规定,对在怒江州、迪庆 州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特案暂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故此,计划管理部 门在下达两州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时,可不再报经税务部门审定投资方向调 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税务部门也可不再下达《税款审定通知书》。 二、为掌握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持投资计划文件直接到项 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手续,领取零税率凭证,并按云税四 字(1991)28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纳税申 报手续。 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征管工作,各级计委、经委也应加强对投资许 可证发放的管理工作。 三、州税务局应按规定报送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报表。年度报表 主要填列“户数”和“0%应税投资额”,其他部分只反映本项目至一九九二年底的 累计数。 四、两州特案暂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视为政策性减免,在《减免税、费、 基金情况表》中不予反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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