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和评估后的新增价值征免房产税、印花税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377号
颁布时间:1996-12-10
1996年12月10日 云地税发[1996]37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房产税和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清产核资以及企业、 单位和个人资产评估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后固定资产的新增价值征免税问题 鉴于目前我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处于试点阶段,为鼓励集体企业积极开展清 产核资,促进我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我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后固定资产的新增 价值,暂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后的新增价值的征免税问题 对企业单位因产权变动和经营使用权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赠评估的, 其评估后固定资产的新增价值,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个 人自用固定资产评估的新增价值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三、关于关停、并转、撤销以及破产清理企业评估后征免税问题 对关停、并 转、撤销以及破产清理企业,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其资产的增值部分,在关停、 并转、撤销以及破产清理期间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四、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2)
上一篇: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