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易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云税四字[1989]111号
颁布时间:1989-10-31
1989年10月31日 云税四字[1989]111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易 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易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 知
(2)
上一篇: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