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7]217号
颁布时间:1997-07-28
1997年7月28日 云地税发[1997]217号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8号文《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 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问题的通知
(2)
上一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改造企业继续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