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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624号
颁布时间:1998-12-30
1998年12月30日 云地税发[1998]62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 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水产品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属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水产收入类,应照章征收农 业特产税。 二、对作为水产品生产的中间产品,不对外销售的自用水产品种苗免征农业特产 税。 三、对经济效益低或属国家鼓励发展确需给予减免照顾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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