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114号
颁布时间:1997-04-17
1997年4月17日 重地税发[1997]114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通知 1997年3月17日 财税字[199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支持铁路的建设和发展,国家保留了对部分铁路多种经 营国有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到1995年底已经到期。经报国务院 同意,决定对这部分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再保留两年。即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 176号)第一条规定,在1994、1995年度已经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 国有企业,在1996、1997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其 他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1号“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