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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及救灾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渝地税发[1998]255号
颁布时间:1998-08-13
1998年8月13日 渝地税发[1998]25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暴雨、洪涝以及因暴雨诱发的滑坡、泥石流等 使我市39个区、县(市)受灾,致使我市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为了支持灾区人民救灾重建家园,经市局研究决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地 方各税的减、免、缓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因严重自然灾害给生产经营带来严重损失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纳税确有 困难的,经当地地税部门审查核实,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可给予减、免、缓税照顾; 凡因捐赠财物、资金用于救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其所捐赠的财物、资金,经区 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核实后,允许税前列支。 二、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其地方各税的减、免、缓方式为: (1)对纳税人应缴纳的营业税,采取“先缓后审”的方式,即先按规定办理缓 税手续,年末上报审批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缓照顾; (2)对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根据受灾损失情况,给予定期减税 或免税照顾; (3)对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其它地方各税,经报批后,给予定额或定 率减、免、缓税照顾。 三、本通知所确定的减、免、缓税政策仅适用于1998年纳税年度。 四、各级地税部门以及全体税务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入灾区调查研究, 及时掌握受灾的第一手资料,实事求是地落实有关税收政策,为灾区重建家园作出贡 献。对弄虚作假、借机骗取税收优惠待遇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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