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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263号
颁布时间:1998-08-13
1998年8月13日 渝地税发[1998]26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 国税发[1998]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 个体经营者,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 规模纳税人征税。同时,决定将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降为4%。 因此,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做好按定期定额征收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 的调整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经营者税收征管,公平税负,确保税收收入的完成 有着重要意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 率由6%调减为4%,其他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本通知所称“商业 个体经营者”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该项行为的 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生产或 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体经营者。 二、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为4%后,按定期定额征收的商业 个体经营者仍按原定增值税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其应税销售额。 三、在换算调高应税销售额的过程中,其他税费额不得以此为依据进行调整,以 免增加商业个体经营者的负担。 四、凡在1998年7月1日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年应税销售额在180 万元以下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均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有关划转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 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的规定 办理。 五、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结束后,为改变个体经营者税负普遍 偏低的状况,各地应于1998年3季度末对定期定额户的定额进行一次全面调整, 请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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