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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技术成果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如何界定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函[1998]100号
颁布时间:1998-06-18
1998年6月18日 渝地税函[1998]10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接到一些区县反映,在执行重地税发[1997]383号《关于重庆市技 术市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时,对转让技术成果免税的对象界定上掌握不一致。为 此,现明确:在对技术成果转让免税时,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 字第010号文和重地税发[1994]14号文执行,即仅限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 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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