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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函[1998]85号
颁布时间:1998-06-22
1998年6月22日 渝地税函[1998]8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 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 局结合以下要求贯彻执行:1.对合作银行所欠个人所得税应限期组织入库。2.请 结合本通知,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 所得税的通知》(重地税发[1998]130号文),对未按总局文件执行的,应 限期清理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1998年5月15日 国税函[1998]28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 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经 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 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 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 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 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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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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