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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160号
颁布时间:1998-06-05
1998年6月5日 渝地税发[1998]160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1998年5月12日 财税字[1998]80号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对查补税款是否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财 驻陕监字(98)第087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 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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