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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285号
颁布时间:1999-08-16
1999年8月16日 渝地税发[1999]28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 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14日 国税函[1999]48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金融保险业已参加房改的家属宿舍可否允许计提折旧的请示》(内 国税所字[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 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 二、企业应首先用住房周转金支付按国家统一规定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 三、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 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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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保费收取凭证纳入发票管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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