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保费收取凭证纳入发票管理的批复
渝地税函[1999]161号
颁布时间:1999-07-09
1999年7月9日 渝地税函[1999]161号 渝中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保费收取凭证纳入发票管理的请示》 (中地税发[1999]2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四 十二条,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 的通知》(保监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财政收 入,市局决定,从即日起,对我市所有的保险行业,在向客户收取保费时所使用的凭 证必须纳入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二、保费收入发票,属发票中的金融保险类,原则上为订购发票,即:该行业自 行设计发票式样,经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按规定印制使用。 三、请你局接此批复后,做好该票种的清理工作,对未经地税机关监制的保费收 据,根据库存数量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限期使用,到期后应按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 理。 特此批复 (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