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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149号
颁布时间:1999-04-26
1999年4月26日 渝地税发[1999]14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代收费工作的认识,积极承担代收费工作,凡是各级政府要求地税部 门代收的合法费用,各级地税部门必须承担,不得推辞。 二、加强对代收费工作的领导,充实征收力量,在抓好税收工作的同时做好代收 费工作。 三、严格规范代收费行为,地税部门只能代理政府收取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批准 权限允许收取的合法收费,坚决抵制非法收费。 四、对于代收费所必须的业务经费,要通过正常渠道从各级政府取得,不得挤占、 挪用代收费和额外收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5日 国税发[199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政府为规范收费管理采取了一些有效办法,对清理整顿收费秩序起到 了一定的作用。但有的地方甚至专门成立收费机构,这与中央关于“费改税”的方向 是不相符的。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再次明确指出:“成立‘收费局’一事不能办, 税务部门完全可办此事。这样可以节约大量人员和费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 精神,现将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承担代收费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代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讲政治,讲大局,讲需 要,克服各种困难,积极承担代收费工作。税务部门代各级政府收费,有利于加快费 税改革步伐,整顿收费秩序;有利于节约大量人员和费用,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加 强对收费的监督管理。今后,凡是各级政府要求税务部门代收的合法收费,各地税务 机关都必须承担,不得推辞。 二、采取必要措施,努力做好代收费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代收费与征税的关系,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合 理安排收费力量,建立健全收费制度,周密部署收费工作。要结合收费与征税工作的 不同特点及内在联系,不断改进收费办法,切实提高收费效率,努力做好代收费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代收费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代收费工作情况。 三、抵制非法收费,促进依法治税 各地税务机关在代收费工作中要坚决抵制代收各种非法收费,只能代理政府收取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允许收取的合法收费。同时,要结合代收费工作,为推 进“费改税”工作献计献策。发现以费挤税甚至变相“税改费”的情况,要坚决予以 抵制,促进依法治税。 四、降低征收成本,杜绝额外收费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征收力量和经验优势开展代收费工作。在代收费 工作中要厉行节约,努力降低收费成本。对于代收费所必要的经费开支,要通过正常 渠道从各级政府取得,不得额外收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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