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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公司所属经营机构解缴增值税办法的批复
渝国税函[2002]169号
颁布时间:2002-05-10
2002年5月10日 渝国税函[2002]169号 近接渝中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公司所属经 营机构解缴增值税方式的请示》(渝中国税发[2002]71号)收悉。 经了解,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是隶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股份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油股份公司在海外 上市后,按照国外投资者要求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要减少核算层次,集中会计核 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 [2002]第2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所属经营机构按总体税负在收 入实现地缴纳增值税,由每一个区县(市)局指定一个纳税申报点,公司总部在每月 申报前,汇集全部销售额及进项税额,计算出当月总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再用各收入 实现地销售收入占公司总部总的销售收入的比例乘以总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各收入 实现地应缴纳的增值税,分别在各地指定的申报点申报缴纳增值税。为确保纳税计算 的准确性,每年终了,在销售分公司总部所在地进行统一纳税结算。 各地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各地应纳税额=各地实现地销售收入/公司总部总的销售收入×100%×总的 应纳增值税 对该公司跨区县市调配的成品油,不征收增值税。 附件:各区(市)加油站点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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