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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7号
颁布时间:1999-01-05
1999年1月5日 渝地税发[1999]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 国税发[199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 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 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 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 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 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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