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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5号
颁布时间:1999-01-05
1999年1月5日 渝地税发[1999]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7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根据文件精神,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 视维护费、广告费,应分别按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广告业税率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9日 国税函[1998]748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陕 地税函[1998]049号)收悉。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 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 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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