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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401号
颁布时间:2000-12-28
2000年12月28日 渝地税发[2000]4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0]909号)转发给你们。文件中提及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 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市局己以渝地税发 [2000]288号文件进行了转发,请一并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年11月15日 国税函[2000]909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 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 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 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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