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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197号
颁布时间:2000-07-04
2000年7月4日 渝地税发[2000]19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十个一批”的决定,近期市局对地 方税收需要修改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原关于《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5]16 0号)已不适应目前工作的需要,需对有关规定作相应修改。为此,现将《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048号)重新转发 给你们,并对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我市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普通发票联按国家税务 总局国税发[1995]048号文件规定,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发票防伪用品 厂家生产的水印纸、荧光油墨;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发票联监制章、号码套 印专用有色荧光油墨。 二、普通发票防伪用品(水印纸、荧光油墨)只能用于发票印制厂印制发票,非 发票印制厂不得领购发票防伪用品。各发票印制厂之间不能相互转借或转让发票防伪 用品。发票印制厂必须配备专人管理发票防伪用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1995年3月14日 国税发[1995]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便于普通 发票在全国各地流通和防伪识别,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国逐步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国税发[1991]111号和112号文的有关规定印制的原底纹 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底。自1997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更换采用统 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 二、统一后的新版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 不加印底纹;二是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三、考虑到目前各地已开始启用原增值税专用水印纸印制普通发票和仍有库存荧 光油墨的实际情况,为便于衔接,减少浪费,总局继续指定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有限 公司、湖南省城步造纸厂生产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北京中标国安防伪技术公司生产 有色荧光油墨。 四、各地应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清理整顿发票印制企业,逐步筛选发票印制厂 家,切实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不断提高普通发票印制质量。 五、为防止和减少原版发票的浪费,请各地严格控制原版发票的印制数量,妥善 处理好发票换版的衔接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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