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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290号
颁布时间:2000-09-07
2000年9月7日 渝地税发[2000]29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中有些政策不太明确。经研究, 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中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 税人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 税时缴纳。”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消费税缴纳期限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法定缴纳期限相同。 2.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 财税字第143号]的规定,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均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其中,“镇”是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南川市、永川市、合川市、 江律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仍按我局渝地税发[1998]396号文的规定执 行。 3.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建税等享受“先征后退(返)”优惠政策问题 的通知》中提到的由国税部门先征后退的增值税,不包含出口退增值税。 4.对国税部门的漏征漏管户,地税部门应先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应税收入, 计算出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并按此预缴;在其提供国 税部门的有关资料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按经济类型划分,预缴各税费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商业 预缴城建税额=应税收入×4%×城建税率 预缴教育费附加额=应税收入×4%×征收率 预缴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额=应税收入×4%×征收率 (2)工业及其它 预缴城建税额=应税收入×6%×城建税率 预缴教育费附加额=应税收入×6%×征收率 预缴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额=应税收入×6%×征收率 以上计算公式中的4%、6%,均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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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乡镇企业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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