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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乡镇企业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235号
颁布时间:2000-08-01
2000年8月1日 渝地税发[2000]2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将农村教育费附加中乡镇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由原征收办法改为按乡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的3%计征,并实行 专户储存、按期划拨。为了更好地筹措我市农村教育经费,保证教育经费收入来源的 稳定,我局将原重庆市税务局重税发[1994]121号文件修改后,报经市政府 批准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乡镇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统一由地税部门按其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 业税的3%计征。 乡镇企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征收的乡镇企业教育费附加缴入各区、市、县开设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专 户,并按期划解当地教育部门。 3.对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经营的农户和联户;乡 (镇)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其他产业经营的非农业个体户应纳的教育 费附加,其征收率由原2%调整为3%。 4.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接文后,应迅速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办法,并 报市局地方我处备案。 5.本通知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附加所属时间),原重庆市税务局重 税发(1994)121号文件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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