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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1]487号
颁布时间:2001-12-27
2001年12月27日 琼国税发[2001]48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关于我省一次补偿支出数 额及摊销年限问题,省局明确如下: 企业年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经市县国税局批准, 可以据实扣除。在100万元以上的,须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至少分两年均匀扣除。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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