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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2001]123号
颁布时间:2001-06-12
2001年6月12日 琼国税函[2001]123号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有关费用的请示》(市国税发[2001] 10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据实扣徐。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 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 支出。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上述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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