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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租赁市场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1]254号
颁布时间:2001-08-09
2001年8月9日 琼地税发[2001]254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125号)第三点“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 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的居民住房。如承租人改变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其取得的所得是否仍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我省各地因理解不一致,执 行不统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回复如下:对个人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改变居住用途,用 于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所得也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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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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