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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1]39号
颁布时间:2001-01-08
2001年1月18日 琼地税发[2001]39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通知》(财税 [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或单位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的,应按原政策规定收营业税和房产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如承租人改变居住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仍按原政策不得享受税收减征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申请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应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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