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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8]288号
颁布时间:1998-12-29
1998年12月29日 琼地税发[1998]288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 7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 各类学校包括普通学校及以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成立的各类学校),凡所提供的非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均按“文化体育 业”税目“培训活动”项目征收营业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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