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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全省自印企业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琼地税[1996]征字148号
颁布时间:1996-11-21
1996年11月21日 琼地税[1996]征字148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的管理,特别是自印企业的发票管理,维护发 票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订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自印企业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该 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自印企业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加强自印企业的发票管理,维护发票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自印企业的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适用于全省自印 企业及申请自印的企业。 一、自印发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当地地方税务局征管科(股)主管自印企业的发票管理。 二、对申请自印企业实行资格审定制度: 凡申请自印发票的企业都应符合以-厂几个条件: 1.合法经营: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 2.经营正常: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至少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3.遵纪守法:企业遵守财经法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经营中没有发现偷税、 抗税和发票违章行为: 4.发票使用量大: ①海口地区企业发票年使用量至少1000本以上; ②各市县企业发票年使用量至少500本以上; 5.制订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具体有: ①发票购领制度; ②发票领用制度; ③发票缴销制度; ④专人管理制度; ⑤发票管理、填开人员上岗培训制度。 6.发票使用规范: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使用发票。符合以下“六性”: ①使用范围的准确性; ②填开格式的规范性; ③填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④填开时间的依次性; ⑤填开号码的顺序性; ⑥填开方式的正确性。 三、对申请自印企业实行考核制度: 1.按规定的要求进行资格审定。 2.设置考核期:考核期为自申请之日起三至六个月。 3.考核合格后方可批准自印,发给自印证。 四、对自印企业实行缴纳保证金制度: 自印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然后方可自印。 五、自印企业的发票印制及领购程序: 1.发票的印制程序: ①用票单位提交申请自印资格报告书,并填报《自印企业资格审批表》,经当地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审定考核合格后,批准自印,发给自印证; ②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将用票企业填报的《自印企业发票印制审批表》审批后, 报送省局地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③省局地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直接下达印制通知书给发票承印厂印制; ④发票式样由用票企业自拟,但须经当地和省局地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⑤发票印制量按企业一年使用量为限。 2.发票的领购程序: ①印制好的发票由当地地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储存; ②用票企业凭自印证、发票购领手册到当地地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购领发票,并 实行“核税续购、验旧换新”制度。 六、自印企业定期报送发票领、用、存制度: 自印企业应一季度向当地地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企业的发票领、用、存情 况。 七、对自印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每年12月下旬,自印发票的企业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 购领手册及自印证到当地地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审。年审合格者批准其第二年 的发票自印资格;不合格者,收回自印证,取消其第二年的发票自印资格。 八、违章处罚: 自印企业不按规定使用、保管发票,出现违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处理,并予以警告。警告次数达五次以上者,取消其第二年的发票自印 资格。 凡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自印企业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当地地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或变更发票手续。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 取消其第二年的发票自印资格。 本规定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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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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