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股息、利息、红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本金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8]255号
颁布时间:1998-12-10
1998年12月10日 琼地税发[1998]255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省稽查局: 《关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琼财税字 [1998]320号)下发后,有些市县反映,《通知》中所提及的本金问题不够 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个人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投资券、投资基金以及参加企业集资入股所取 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仅就超过国家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部分,按20%的 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按本金计算扣除存款利息时,其本金应以股票、债券、 投资券、投资基金、集资入股的票面金额为准,不得以高于票面金额的发行价、配股 价、市场价以及缩股后的价格等作为本金计算扣除存款利息。 凡过去的规定、解释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3)
上一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办学校、幼儿园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